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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個人違規操作造成事故承擔責任合法嗎?

第壹個學校讓妳簽這個“協議”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也沒有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所以,如果妳在實習中發生意外,學校有過錯,還是可以向學校索賠的。

二是根據《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相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壹次性補償,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相關學校、企業收取保險費。因此,如果屬於“工傷”範疇,學生可以依據該規定維權。

所以妳和學校簽訂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只要事故的責任不完全是妳自己的,也就是說學校對學校沒有充分準確告知操作方法而導致的事故是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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