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點的註冊機關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護士執業註冊變更申請審批表》;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接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通知其原執業地點的註冊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