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有效期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以30日內停止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罰,對經營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罰款的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數額不足五百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