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原則: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是主觀隨意的,而是有壹個相對穩定的客觀基礎,這就是社會關系。
2.目的性原則: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是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目的性原則是劃分部門法時首先應該堅持的原則。
3.適當平衡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註意保持各法律部門之間的適當平衡,每個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範圍不能過寬或過窄。
4.辯證發展原則:人的主觀認識並不總是處於同壹水平,也是變化的。相對穩定原則。優先原則,也稱強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