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不同作者就同壹主題創作的作品,其表達具有獨立性和創造性的,視為作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第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藝術作品,是指在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或者錄像的人,可以在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內重復使用其成果,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