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只要是正常工作日都會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去民政局離婚是協議離婚。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二)結婚證;(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4)雙方照片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願的表達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7條第1款: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