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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如何規定改名的?

法律解析: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更改姓名,但更改後的姓名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民變更姓名,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歲以後可以自己申請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壹百零六條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名稱,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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