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經環境保護審批的項目的處置,是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客觀性:
《環境保護法》第6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