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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關系的客體是

法律分析:1,各種環境因素或資源;2.各種汙染物和現象;3、構成汙染源和汙染防治工程設施的其他物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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