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