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實際上是刑事案件的,應當責令中止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作出判決前,當某些情況使案件在壹定期限內不能繼續審理時,決定暫時中止案件審理,待相關情況消失後,再恢復審理的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先行調解。調解適當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