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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案件的起訴主體

法律分析:由於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定的不完善,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即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存在不同的爭議。根據侵權法律關系理論,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汙染損害賠償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權利主體是汙染受害人,義務主體是汙染加害人。在訴訟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是請求人,即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引起的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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