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組織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換發、補發或者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組織機構代碼證,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構成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