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嚴格管理:
(壹)重要牧場;
(2)修剪草坪;
(三)人工草地、退耕還草、改良草地和牧草種子基地,用於畜牧業生產;
(四)對調節氣候、涵養水資源、保持水土、防風沙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草原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
(六)草原科學研究和教學實驗基地;
(七)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護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