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凍結存款的期限視案件情況而定,壹般不超過調查期限。監察機關采取凍結存款、財產等措施的期限,自符合凍結條件時起至凍結條件消失時止,最長不得超過調查期限。凍結存款的條件消失或者案件終結後,應當及時解除凍結措施。發現被凍結的財產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發現後三日內解凍並返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02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