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的規定來看,認定日期不應該是生效日期。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緩刑考驗期限則規定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執行日期和確認日期在立法上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所以從執行之日起計算,也可以稱為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確認的日期不代表生效的日期。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應當根據情節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的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三年。《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