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行為知情權;
2.醫療費用的知情權;
3.了解醫療信息的權利;
4.醫療糾紛的知情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