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指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