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的強制執行程序之前被法院終止。
2.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可執行的證明材料,經法院核實後,不得偽造、變造,確保真實性。
3.不能超過法定期限,申請恢復執行需要在法定期限內,要註意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