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回收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取得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
2.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按經營方式可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