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應當視為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