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源、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
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輪船、飛機傾覆,毀壞道路,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壹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