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而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壹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