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交付給收款人,並承諾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據所載金額。
流通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出票人簽發匯票後,應當承擔保證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出票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