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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包括

1,會計法。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或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並頒布的,規範會計關系某些方面的會計法律制度,以《會計法》為依據。比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財政部制定、國務院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3、會計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並以財政部長簽署的命令形式公布;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管理和會計法制。

4.當地會計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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