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計行政法規。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或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並頒布的,規範會計關系某些方面的會計法律制度,以《會計法》為依據。比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財政部制定、國務院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3、會計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並以財政部長簽署的命令形式公布;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管理和會計法制。
4.當地會計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