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第55條所規定的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1)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後,應按分類編號順序保管,不得丟失。(3)會計憑證應與所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壹起按編號順序整齊折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蓋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月、起止日期、憑證種類和起止編號,由裝訂員在裝訂線外簽名或蓋章。
正如第58條所規定的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賬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