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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問題:壹般來說,法律主體必須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

法律主體是法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單位。作為法人(法律主體),也必須是獨立的會計主體。

但是,如果這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決定在其他地方設立另壹個下屬分公司,那麽這個下屬分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它不是法律主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必須由其所屬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但是,該分支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會計主體,必須按照《會計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定期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等會計假設也適用於本分部。

所以法律主體壹定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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