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舞弊是會計主體在會計活動中故意形成虛假會計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違法行為。它不僅發生在上市公司,也發生在非上市公司、非法人企業以及非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會計造假主體的意義在於確定誰應為會計造假承擔法律責任。會計造假的主體應該是我國《會計法》中提到的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如果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甚至脅迫下進行會計造假。此時,單位負責人應是會計造假的主體,是會計造假的責任主體。如果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謀取私利。此時,會計是詐騙的主體,但單位負責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