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我國工會章程第三條享有以下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監督工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以及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五)工會為優待職工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養、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各種獎勵。(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與討論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