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保證貸款及時收回。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三)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