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壹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房屋登記: (壹)申請;(2)驗收;(3)復習;(四)記入登記簿;(五)頒發證書。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相壹致的原則。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房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並公布登記材料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