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後,乙肝不再是結婚登記的絕對限制條件。即使壹方患乙肝,甚至雙方都患乙肝,只要雙方自願登記結婚,我國法律都會承認其婚姻關系合法。確定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司法實踐主要依據我國《母嬰保健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總結壹下,不宜結婚或推遲結婚的疾病主要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即癡呆;發病期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療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目前乙肝在醫學上不屬於不宜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