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5)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