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名字,關於財產的約定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