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