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基礎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4.(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婚姻必備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5.(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更多關於婚前同居是否違法的信息,請訪問:/ask/ed 4 e 7d 1616108031 . html?Zd查看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