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