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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法》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婚姻財產法》的規定是:《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通過繼承或者贈與獲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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