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領取婚姻檔案證明是當事人到婚姻登記處領取,即當事人準備好資料後到當地民政局領取。需要調取婚姻檔案的,當事人可以在結婚時攜帶結婚證、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婚姻登記處調取相應的婚姻檔案。如果需要將檔案從前壹個立案地轉移到另壹個立案地,需要先出具業務轉移函或檔案轉移函,走保密通道轉移檔案。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辦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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