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三十七條
審判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討論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再審;
(四)討論決定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經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