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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脅迫指的是什麽樣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強迫婚姻違背了男女婚姻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脅迫結婚的“脅迫”,即威脅、脅迫的意思,主要是指行為人以威脅使對方或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遭受損失為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

強制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申請撤銷婚姻的請求人應是被脅迫方,並應在結婚登記後壹年內提出。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申請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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