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內容多是強制性的,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婚姻以外的家庭關系,其名稱使用的是廣義。例如,1950和1980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載有關於婚姻、夫妻關系和離婚以及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規定。它的內容比親屬法窄,但窄的婚姻法更寬,實際上就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僅限於婚姻關系,其名稱使用的是嚴格意義上的。例如,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塞爾維亞的婚姻法規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