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是否有效,關系到婚姻的嚴肅性。沒有調解的余地。有效就是有效,無效就是無效。自然無法進行調解。離婚案件的調解是壹個必要的程序。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化解矛盾,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是完全必要的。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涉及當事人的私權,不像婚姻效力涉及公共利益,自然也可以調解。
婚姻法司法解釋壹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婚姻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