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有不動產用於生產經營的,房產稅的納稅義務自生產經營當月發生。
2;自建房用於生產經營的,房產稅的納稅義務自竣工之日的次月發生。
3;建築企業委托的房屋,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在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稅務登記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