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原告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3.沒有明確的被告;4.沒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5、不屬於人民法院工作範圍的;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告知其處理申訴後當事人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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