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訂婚沒有法律效力,我國現行法律對訂婚的態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之間夫妻關系的確立,完全是基於他們在婚姻登記處的登記行為和他們的結婚證。婚約不需要婚姻當局的批準。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婚姻合同,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履行。婚姻契約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是道德調整的對象。婚約訂立後,對男女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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