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第二十七條受損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火災撲滅之日起七日內,向火災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並附有效證明材料。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受害單位和個人的申報、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和調查核實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如實統計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