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鹽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碘缺乏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地區食用鹽市場。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部門應將食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重點保證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純堿、燒堿的運輸。
第二十五條海鹽產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均衡的食鹽儲備制度,鹽銷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食用鹽國家儲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