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的壹般規則
第四十壹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度:
貸款人應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確定各級分行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報上級行審批。各級分行應根據貸款類型、借款人信用等級、抵押物、質押物、擔保人等情況,確定每筆貸款的風險。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不得通過兼並、破產、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違法逃廢銀行債務和挪用信貸資金。不得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和償還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