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機動車維修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負責。
公安機關應當檢查機動車維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對發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