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國家公務員(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確定為:1,工作1以上不滿5年的,年休假期限為3天。2.工作滿5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期為7天。3.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年休假期限為10天。4.工作20年以上不滿30年的,年休假期限為15天。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連續工作”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所稱“累計工作”時間,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1年、10年、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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